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費用,民間團體得於每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申請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其他應備之文件,向家事服務中心所在地之法院提出申請;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