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家事服務中心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經費不足時,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家事服務中心場所及必要之軟硬體設備所需費用,除經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核准者外,不予補助。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