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司法院辦理補助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申請單位接受本院補助而辦理之採購案,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並應受本院之監督;其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者,亦應參照政府會計有關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前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申請單位申請時應切結確實依該法有關規定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時,應將已撥付之補助款繳回。
申請單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不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