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少年法院之法官、書記官、通譯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之規定。
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之迴避,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書記官迴避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