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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本法規定得為抗告之人,對於少年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筆錄之事件提起合法抗告者,原裁定之少年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關係人。
但案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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