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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調查或審理筆錄應由法官及書記官簽名;法官有事故時,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有事故時,僅由法官簽名,並分別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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