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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審理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者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理程序,並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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