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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第一次審理期日之傳喚通知書,除下列情形外,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一、依前條規定即時開始審理者。
二、經到場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同意進行審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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