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同一少年同時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二件以上事件繫屬,少年法院依調查或審理結果,將第一款之事件裁定移送檢察官者,在少年刑事案件處分或裁判確定前,少年法院得停止少年保護事件之調查或審理。前項情形,少年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少年法院除認有另付保護處分之必要者外,得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或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以事件不宜付保護處分為由,裁定諭知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