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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詢(訊)問少年前,應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但有急迫情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通知,得以書面、電話、傳真、資訊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留存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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