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少年法院應與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聯繫機制,定期召開處理少年事件之聯繫會議,由少年法院之院長擔任主席;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得自行或指派副首長、相關業務單位主管出席,並得與少年法院共同召開之。前項會議,得檢視及協商處理前條運作情形,並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實務界代表、學者專家、民間團體或兒童及少年諮詢代表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