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依本法交付感化教育之少年及其家庭,得於執行期滿、聲請停止或免除三個月前,與少年法院及執行感化教育處所為後續追蹤輔導、就養、就學、就醫、就業或自立生活等必要事項進行聯繫、評估與協助,並訪視少年及其家庭。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