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少年法院應與少年保護官定期探視少年,並與執行感化教育處所隨時保持聯繫,必要時得指派少年保護官、其他適當之人或連結相關資源共同輔導少年。少年法院得指派少年保護官與提供少年就學、就醫、就業、自立生活或後續追蹤輔導及其他資源或福利服務措施之機關(構)或人員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