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期間,自交付執行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停止執行或少年滿二十一歲之日終止。前項處分確定前,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收容、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或留置於鑑定處所者,其收容、羈押與留置之日數折抵感化教育處分執行之日數。少年羈押於看守所之日數,亦同。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執行感化教育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