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內容應包括協議期間、交付作業程序、分工事項、費用支應項目、接受公務機關補助情形、輔導、管理、申訴管道、特殊事由通報機制、終止事由、少年隱私保護、前案紀錄與資料塗銷等相關事項。少年法院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安置輔導處所之內部管理是否健全、管教方式是否適當及有無建立申訴管道等事項;交付少年後,亦應持續瞭解並適時溝通或促請改善,必要時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