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安置輔導處所於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該管少年法院:一、罹患重大或需長期醫療之疾病。二、因意外傷害緊急送醫。三、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四、遭受不法侵害。五、逃離或逾假不歸。六、重大違紀。七、長期未受家人、親友或師長探視關懷。八、其他依法應通報或認有通知必要事項。前項事由依照法律規定應通報主管機關者,並應依法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