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安置輔導處所應提供少年適當之居住環境,妥善照顧其生活,並依處所性質施以或連結少年所需之教育、身心治療或輔導等措施。安置輔導處所應按月或依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約定之期限,將安置輔導紀錄函報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於輔導結束後十日內,將執行情形相關資料,通知原發交執行之少年法院、少年戶籍地及安置輔導處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