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少年保護官經與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後,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安置輔導處所執行之。前項情形,少年保護官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項指定之日期報到者,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時,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