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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
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應由原少年法院繼續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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