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間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