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責付少年予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等事項,建立相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