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少年法院因少年行蹤不明,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協尋,或因協尋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而撤銷協尋時,應將協尋書或撤銷協尋書密送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並以副本通知臺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移民署、少年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少年法院對已逃匿之少年,如依事件之情節認有必要時,得限制其出境、出海或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少年在境外者,得以密件函請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及相關機關扣留其護照、旅行文件,並副知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法務部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