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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為之。
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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