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