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知悉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以下簡稱曝險事由)者,除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處理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前,並得移送少年法院;其他機關知悉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