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司法警察機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將少年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庭)處理時,應將該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電話號碼,及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虞犯之事實、證據,分別詳為記載,並附具該少年之素行調查表,連同贓證物品,隨案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對於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於其滿十八歲後,二十歲未滿前,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