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前於法院調查及審理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二折抵刑期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