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六月以內期間之觀察。前項觀察,少年法院得徵詢少年調查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為之,並受少年調查官之指導。少年調查官應將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少年法院得依職權或少年調查官之請求,變更觀察期間或停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