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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審理應以和藹懇切之態度行之。
法官參酌事件之性質與少年之身心、環境狀態,得不於法庭內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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