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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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