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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
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指受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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