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懲戒法院依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收受訴訟文書後,應列印並於文面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按收文程序辦理。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文書至懲戒法院指定收受各該文書之傳真號碼或電子信箱帳號者,應以各該文書進入懲戒法院傳真機或資訊系統實際收受之時間為收文時間。懲戒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得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