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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聲請補發裁判書、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訴訟文書,於十頁以內者,徵收新臺幣一百元;逾十頁者,每五頁徵收新臺幣二十元;不滿五頁者,以五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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