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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辦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必要費用徵收標準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務員懲戒案件證人、鑑定人、通譯之日費、旅費、報酬及鑑定所需費用,由國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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