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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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