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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法官助理應按日填寫工作日誌及按月填載月報表,並於次月五日前陳報。
法官、審判長及院長應切實審核後,送研考科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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