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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郵務送達證書應於送達之翌日,行政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其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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