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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之理由而拒絕收領行政訴訟文書時,郵務機構送達人應將行政訴訟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並應於送達證書上記明事由;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應為寄存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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