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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查合格者,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不通過者,應附具理由。
經審查符合第七條資格之一者,應一併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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