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聲請,於起訴前,向應繫屬之法院為之;於起訴後,應向本案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但本案訴訟繫屬於最高法院者,應向原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前項聲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應向受理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之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