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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否成立侵害後行之。
但法院認為就損害之內容,有先行或同時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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