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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法院認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認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
前項裁定,就該營業秘密不得揭露。
其裁定主文及理由中宜以間接引用方式,確定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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