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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記載營業秘密之文書或物件,不宜作為聲請狀附件,應由當事人另行向法院提出,於審理終結或已無留存之必要時返還之,不得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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