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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關於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以得因本案接觸該營業秘密之人為限。
如他造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其代理人宜併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通知兩造協商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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