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技術審查官之陳述,不得直接採為認定待證事實之證據,且當事人就訴訟中待證之事實,仍應依各訴訟法所定之證據程序提出證據,以盡其舉證責任,不得逕行援引技術審查官之陳述而為舉證。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