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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
如案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不予公開。
但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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