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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其姓名應載明於筆錄。
技術審查官於期日中,經法院之許可,對於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直接發問時,其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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