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準用之。
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