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第八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行政訴訟,準用之。辦理智慧財產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之法官,得參與就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審判,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