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曾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訴訟,如有未經限制或不許閱覽且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時,法院書記官應即通知聲請命令之人。
但秘密保持命令業經撤銷確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自聲請命令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不得將卷內文書交付閱覽、抄錄、攝影。
聲請命令之當事人或第三人於受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聲請對請求閱覽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或聲請限制或不准許其閱覽時,法院書記官於其聲請之裁定確定前,不得為交付。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同意第一項之聲請時,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