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訴訟繫屬之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但本案裁判確定後,應向發秘密保持命令之法院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關於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前項裁定,得為抗告。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失其效力。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之裁定確定時,除聲請人及相對人外,就該營業秘密如有其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法院應通知撤銷之意旨。